您的位置: 首页 >淅川县应急管理局>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的函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3-11-20 08:35: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hnsyjtksc@126.com。

  联系人:张峰

  联系电话:0371-65919817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docx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要求,推进全省矿山行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灾害严重矿山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暂停审批金属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石膏、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地下矿山,垂直深度大于1000米的地下矿山或工程。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科学合理设置矿权。新设矿权相邻采矿许可证边界最小距离露天矿山应当大于300米,地下矿山应当大于50米;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内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新设采矿权规模应达到我省最新矿产资源规划中型以上;新设石膏、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年开采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其他矿山新设采矿权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勘探程度。(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三)统筹矿山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建设规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采用坑探方式进行勘探。井下禁止建设爆破器材库。(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公安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四)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行全省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总量控制。煤矿(含与煤共伴生矿山)、尾矿库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矿山(含排土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独立生产系统开采规模达不到我省最新矿产资源规划中型以上的,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一年内未施工的,应重新审批。(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推动矿山转型升级

  (五)有序推进矿山关闭退出。制定我省矿山“禁限控”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能、工艺,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矿产资源规划最低标准、经整顿提升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停工停产超过三年(政策性停产除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方案,引导退出。(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六)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在一年内闭库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和安全监管,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探索尾矿库闭库资金提取制度,纳入属地政府监管,专项用于尾矿库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七)强化头顶库综合治理。综合运用闭库销号、改造提升、下游搬迁、智能化改造、改址重建(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2025年年底前全面消除“头顶库”。(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八)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由省政府国资委牵头,推动具有管理、技术、资金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和各类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型专业化矿业公司。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一个采矿权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相邻采矿许可证边界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小于50米的地下矿山等企业实施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2024年3月底前,相关省辖市政府要出台辖区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实施方案,明确整合重组主体、时间节点、方式方法、配套制度等,全面推动整顿关闭和整合重组。(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九)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大型设备设施无人值守和远程集中控制建设,推进采掘作业、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穿孔爆破、铲装运输实现自动化,引导已建成的智能化矿山进一步提高智能化水平,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推动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煤矿采掘工作面和产能60万吨/年以上的改扩建煤矿全部实现智能化,2025年底前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部实现智能化。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探索推进集中建设、集中堆存模式,优化尾矿库、排土场布局。(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完善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将矿山安全科技创新纳入各级财政科技项目支持范围。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十一)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数据数字化采集、自动化分析、智能化预警预报,落实企业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机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二)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扩建区域必须提前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按规定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灾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的掘进作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抽查制度,对报告和数据造假的,严格倒查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和治理。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稳定性分析(评估)、质量检测等应当形成报告备查。(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财政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三)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落实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定期对矿山井下在用特种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严格落实检测检验报告定期抽查制度,将有关信息接入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相关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四)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备项目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鼓励具有管理、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各类矿山基建工程。加快生产矿山自有施工队伍建设,力争今年底前,提升运输、探水排水、供水供电、通风瓦检、监测监控、调度指挥等关键岗位和一线采掘作业岗位全面淘汰灵活用工人员和外包施工单位;2024年底前,生产矿山所有生产岗位淘汰灵活用工人员和外包施工单位。(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住建厅、人社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五)加强矿山基建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建项目应优先形成直通地表的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系统,并尽快形成主要供电、排水等系统。分期建设的应当明确每期基建工程范围和进度计划,明确生产和建设之间相应安全措施。生产矿山同时实施改、扩建基建工程的,应编制进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生产、基建作业地点和顺序,减少生产与基建之间的相互影响。(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住建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六)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超过30天的矿山应当制定停工停产方案,安装电子封条,并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电力等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作业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公安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七)加强废弃矿山安全管控。对正常关闭矿山的废弃矿洞矿坑,由矿业权人予以封堵和管理;对盗采点,由乡镇政府予以封堵。封闭硐口应当加装完成视频监控、爆闪灯和语音提示等信息化装置,乡镇政府和矿山企业建立视频监控中心并进行线上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十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快省、市矿山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露天矿山必须建立包括边坡雷达、高清视频等内容的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必须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提升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现状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矿山、超过100米的与煤共(伴)生露天矿山应当建成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推动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商丘、三门峡、南阳等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辖区内含尾矿库“头顶库”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重点时段、敏感时期向所属企业派驻工作组蹲点指导,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驻豫、省属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地下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专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专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十一)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班组建设。优化矿区环境,建立完善“两堂一舍”(职工食堂、澡堂、值班宿舍)等硬件设施,强化矿工心理辅导、生活关爱。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推动矿山企业采用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措施,减少井下作业人员,2024年年底前,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同比2022年年底下降20%以上。严格井下劳动定员和劳动时间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不得安排工人超时间、超强度从事井下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安排零点班采掘作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人社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五、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二十二)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矿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尾矿库治理、小型矿山关闭退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等重大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矿山所在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应每季度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现场督促检查。实行矿山重点县(市、区)制度,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矿山安全风险。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辖区有地下矿山或尾矿库“头顶库”、非煤矿山数量超过10个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独立矿山监管科室。配齐配强矿山监管干部,逐步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重点县应当配备地质、采矿、测量、机电等专业监管人员。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150米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联系包保责任领导应定期听取联系包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深入联系包保的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尾矿库作业现场检查,开展停产停建矿山巡查。(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十三)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矿山(与煤共伴生矿山除外)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责任单位: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意见和建议,按照监察指令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五)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及时修订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标准。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十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恢复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协作联动等相关制度,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检测检验报告等公开制度,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重大疏漏报告的,由其资质管理部门依规处理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禁从事中介服务。推动各有关部门矿山监管数据信息共享。依托省属矿山勘查、设计、监理、评价和检测检验单位,组建大型矿山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矿山企业提供一次以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对保险机构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保险机构责任。(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二十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核查。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因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因设备检修不到位以及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不少于3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不少于6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不少于1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资源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辖区内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辖市,应制作专题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警示教育。(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八)健全保障措施。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确定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矿山企业清单并推动落实到位。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区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各级安委会要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br>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br>意见的函


终审:王江丽(应急管理局)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