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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03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是否有效: 失效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淅川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文〔2007〕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明确部门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环境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现对淅川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进行如下调整:
主任委员: 崔  军   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委员:余仕芳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洪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杨永翔   县政府办副主任
魏荣奎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建淅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清太   县工业局局长
王金定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武华伍   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胡国庆   县工商局局长
吴廷会   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  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志伟   县建设局局长
王达忠   县农业局局长
侯玉杰   县商务局局长
刘德礼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肖国明   县水利局局长
杨丰亭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严君国   县电业局局长
冀建成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定乾   县交通局局长
张道文   县旅游局局长
凌  飞   县文化局局长
徐  欣   县公安局局长
周格平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侯建智   县卫生局局长
张继涛   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振有   县畜牧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魏荣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淅川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机构设置    环保委员会   调整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淅川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委: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禁止批准立项;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禁止批复其立项、可研和设计;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项目总体验收;对重污染行业提出结构调整意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制定产业发展和调整计划。

建设局:对未经“环评”或未被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得组织施工质量验收;对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项目用地规划,不得办理选址意见书。在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批准设置永久或临时性排污饮食摊点及游乐项目,负责取缔已经设置的排污饮食摊点及游乐项目,促使垃圾处理厂工程建成投运,足额征收垃圾处理费,中心城区垃圾清运率达9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加强本系统施工工地的管理,达到防治扬尘污染的规范施工要求。
  工商局:凡未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及工商企业,不予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明令取缔、淘汰、关闭的污染企业,不予营业执照年审。
  公安局:依法控制交通噪声和商业噪声污染,在县城机动车辆禁鸣路段设置禁鸣标志,并加强管理,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大于68分贝;负责协助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取缔小钒窑、小皂素、小选铁、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及“十五小”、“新五小”等工作,对妨碍执行公务者实施强制措施,确保强制关闭、取缔工作秩序良好。
  电业局:对被政府依法停业、关闭、淘汰取缔的污染企业停止供电,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企业不予办理供电手续。
  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本部门有关专项规划、公路建设、交通建设项目须进行环评及环境监理,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和验收。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的管理,对沥青熬制和拌料排放烟(粉)尘安装除尘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和生态旅游项目以及现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旅游区的新建旅游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和验收。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完成全县旅游开发区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加强景区环保宣传,开展生态旅游,实行“区内游、区外住”。
水利局:取缔县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一切采砂活动。加强河道排污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设置排污口。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确保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5%以上。
国土资源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未被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政府明令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环评”未被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其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本部门有关专项规划必须先进行“环评”。完成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编制,严格执行新建和扩建矿产开发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文化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未被批准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整顿或取缔噪声扰民严重的露天文化娱乐场所。
  农业局:农业资源开发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按照《淅川县基本农田化肥和农药控制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量,禁止使用污水浇灌生食蔬菜和瓜果,防止面源污染;抓好生态农业试点,监督农药、化肥的过量施用并监督实施。加大农村沼气的建设和普及,确保今年农村沼气用户率达到3%。
  商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指导乡镇企业新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企业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林业资源规划和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
审查。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强化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
技术监督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心城区内批准设立新的各种用途燃煤锅炉。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不达标的种锅炉,不得办理安检手续。

卫生局:所有医院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监督各卫生医疗机构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排污未达标医院,于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加强全县医疗单位危险废物处理管理工作,医疗废物按国家要求实现集中处理,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医疗设备,在购置前监督办理环保申报审批手续。
  广播电视局: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调频)发射台、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干扰台、无线电台在项目建设或电磁辐射设备购置前办理环保手续和排污申报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办:农综开发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教体局:加强学校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督促各中小学校燃煤锅炉、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畜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编制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现状调查和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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