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0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全县非法皂素加工企业的通知
淅政[2004]18号 |
我县处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源头敏感区域,保护水质安全责任重大。部分乡镇皂素加工(水解物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严重污染水质,且不易治理,直接影响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南水北调水源地水质要求极不相符。据县环保局调查统计,目前全县共有皂素加工企业家,这些加工企业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属非法建设项目。同时,这些企业均未配套污染处理设施,有毒废水肆意排放,经监测其排放废水coD含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对此,为切实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皂素加工企业的污染问题,根据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防治法》,省环保局、发展计划委等厅局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意见》(豫环(2003)7号),以及《南阳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宛政[2003)52号)和《淅川县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淅政文[2003)100号)的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全县8家非法皂素加工(水解物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取缔。
县政府要求,各非法皂素加工企业从即日起停止一切生产行为,一星期内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厂房等,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将强制进行并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业主的法律责任。
各相关乡镇政府要对本乡镇皂素加工企业取缔工作负总责,确定专门领导和人员组织此项工作,以保证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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