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0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静态爆破剂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淅政[2004]8号 |
静态爆破剂也称膨胀剂、胀裂剂和静态破碎剂,它的主要成分为氧化钙和特殊硅酸盐,并添加某些有机和无机添加剂而制成的粉状物质,其破碎动力基于氧化钙与水产生的化学反应,主要用于破碎钢筋混凝土和岩石。多年来,我县范围内静态爆破剂的经营一直处于乱购、乱销状态,随着大理石等矿山的开发,这种爆破剂使用范围广、量大、容易引发爆破事故。有的不法分子还用来破坏建筑物、桥梁、涵洞等。
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5号)精神,现就静态爆破剂的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将静态爆破剂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加强安全管理。
二、全县范围内的静态爆破剂均由县民爆器材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三、现有经营静态爆破剂单位和个人,由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要按照国家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经营。公安、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静态爆破剂的管理。对被取缔单位和个人的静态爆破剂盘清数量,由淅川县民爆器材专营公司有偿回收。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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