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16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淅政办〔2013〕74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淅川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宛政办〔2012〕122号)精神,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
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纪检、组织、编办、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县人社局、财政局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全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申请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最高不超过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
3、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申请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最高不超过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县人社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我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县人社局、财政局每年要根据我县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且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我县事业单位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立、改制、合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填写的《淅川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所在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开展技术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有较成熟完善内部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我县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执行(见附件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长期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分别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
(四)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分配办法要在本单位公开,以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且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同意后适当提高。
六、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我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河南省纪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四)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六)县人社局、财政局要与纪检、组织、编办、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县直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县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核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按现行财政供给政策和资金来源渠道,统筹事业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予以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照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县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县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我各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确保我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明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全面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各项规定。
(三)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争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附件:
1、 年度淅川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
2、淅川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表(一)、(二)、(三)、(四)
3、新参加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参考标准表
2013年8月23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