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县化解“普九”债务认定阶段与各债权人对账复核工作的通知
淅政办〔2008〕7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准确认定我县“普九”债务数额,为化解“普九”债务奠定坚实基础,根据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县化解“普九”债务认定阶段与各债权人的对账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九”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对应用途的界定
1、“普九”债务的时间界定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各乡镇(街道办)、村、学校用于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目标所发生的债务。2006年元月以后一般不发生“普九”投资,所以终止时间应以此为限。
2、形成“普九”债务的对应用途界定
(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主要指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实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形成的债务;修建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学生生活用房形成的债务;房屋修缮、修建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以及校园绿化等校园维修建设形成的债务。
(2)购置教学设备形成的债务。主要指购置微机、多媒体、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图书资料等教学设备形成的债务。
(3)其他债务。主要指学校征用、租赁土地形成的债务。
凡上述三项投资内容之外的其他投资行为形成的债务,均不得随意界定为“普九”债务。
二、对不能认定为“普九”债务相关事项的剥离要求
按照实物对应原则,各学校必须由四方联席小组首先锁定学校为实现“普九”目标而完成的项目总投资额。在准确锁定投资的前提下,从申报阶段形成的债务总额中,对以下项目内容予以逐项剥离:
乡镇拨付的“普九”专项投资;以群众集资形式投入的“普九”资金;以社会捐赠形式投入的“普九”资金;学校勤工俭学投入的“普九”资金;上级拨付“普九”项目的教育费附加资金;与 “普九”债务无关的学校未及时结算款项;学校购买正常办公用品形成的欠款;因当期财政状况而形成学校拖欠的招待费,拖欠教师的工资、遗属补助、福利费、教师上岗费、建房安家费、丧葬费等;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形成的欠款、借款;已由政府专项资金、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学校正常经费列支的工程、设备购置等正常维护项目的支出;公立学校中设有个人入股或参与分红的分校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初中在1000元以下、小学在800元以下的小型购置、小型维修等单批单项支出形成的欠款;立足于村办小学的当期实际,村级集中的土地在化债特定背景下的土地重新作价或重新以租赁方式形成的租金等项目进行申报的债务;D级危房改造及长效机制的各级政府拨款;农村集体经济,包括三提五统、“一事一议”、教育附加等教育投资;初始为“普九”,但后期已转移用途的各类教育借资;止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用自有资金偿还的“普九”债务;不属于“普九”时限的学校一般性债务;没有学校资产相对应的乡村一般债务;与“普九”债务产生、结算、演变实际轨迹相脱离,无法对应举证清偿的债务;因化解机遇而派生的中小学假征地行为而申报的债务;本息混淆、复利入本、无政策依据计息的债务;与项目时间无法对应且账目没有记载的债务;乡镇、村、学校占用、借用属于个人物权的实物资产;私立学校的债务。
在锁定“普九”总投资中,剥离上述项目内容后,加上自2003年起因“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的学校食堂、餐厅、茶炉、浴池、学生宿舍、小卖部等基本建设投资,减去社会化服务人的收益,剩余部分可列入本次的债务认定范围。我县的“普九”债务,应按上述限定的内容要求,求出加减结果后方可认定。
三、债权人的划类和认定
债权人一般分为两类,即初始债权人和非初始债权人。
1、初始债权人的认定
(1)凡乡(镇)、村、学校为实现“普九”目标,按规定对应用途项目而拖欠的项目资金,以及学校拖欠的征(租)地款,其债权人一般可认定为初始债权人。初始债权人举证申报的债权,必须出示原始的工程合同、预决算报告、已领款项、拖欠款项证明。其时间吻合、造价合理,领款、欠款有账(据)可查的方可进行债权认定。
(2)凡乡(镇)、村、学校为实现“普九”目标,为偿还拖欠工程款、购置款和支付学校土地征用欠款或租金,而向国家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由贷款银行、信用社举证申报债权,可作为初始债权人对相应债务予以认定。
(3)为清偿拖欠工程款、设备欠款、土地征用款而通过乡(镇)、村、学校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或以个人不动产做抵押向金融部门贷款,其个人举证申报债权的,可列为初始债权人,对相应债务予以认定。
(4)对债权人起诉,已经法院判决由学校或乡(镇)、村承担的债务予以全额认定。后续因未按期偿还债务所产生的新的利息按本次偿债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5)“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建设投资,一般属于社会个人自主投资、自主经营,其投资额的界定,应由四方联席小组按照当地时间段内的农村建筑价格初步认定,各工作组进行二次认定,必要时可由权威部门进行评估认定。
2、从严甄别非初始债权人
乡(镇)、村、学校为偿还初始债权人欠款,向社会、个人举债而形成的债务,且在长时间举新债、还旧债的循环过程中,演变出的非初始债权人,要从严进行甄别认定。
(1)时间核对。借款时间必须是在对应项目完成时间之后,借款时间必须要与偿还初始债权人债务时间相符,中间债务转移链条时间要吻合,借乙还甲、借丙还乙链条不能中断。
(2)结算核对。债权人所持债权本金原则上不得大于为初始债权人化解债务而结算的数额。
(3)账簿核对。账簿上显示的债务要与债权人持有的证据对应。
(4)实物核对。债权人持有债权要与“普九”投资实物造价总额相吻合。对非初始债权人加总的债权明显大于初始“普九”对应项目投资总额的可不予认定。
四、部分特殊问题的认定
1、属下列情况的,原则上可以认定:
(1)对已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城镇所在小学因征地所欠债务;
(2)对确属实物存在,但对应实物已经损毁,而债权人举证有据、有理、合法且已入账的债务;
(3)对债权人死亡,其法定直系亲属举证,且客观事实清楚、实物时间对应吻合的债务;
(4)学校因“普九”达标进行小型项目建设,强行全额或比例扣发全体教师工资形成且已入账的债务;
(5)学校在2005年底以前完工的项目,但在2006年元月以后在账面上反映的债务。
2、属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1)有实物对应,而没有签订合同、没有预算,属于化债特殊背景派生出的校长或村支书与施工方口头约定承包的小规模基建项目,村、校双方均无账目记录的债务;或虽有实物相对应,并有合同、预决算报告,但村、校双方均未入账的债务,原则上不予认定。
(2)学校挪用已经收取学生的代管费用,因此拖欠书店的课本费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予以认定。
(3)中心学校与所属各学校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进行认定。
3、学校对学生开具的借资手续,且已在账上反映属于“普九”投资内容的,但并没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可只对用于学校建设部分予以认定,化解时按比例对债权人清偿款项,其余部分由挪用方做一般债务处理。
4、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债权事项在时间、地点、金额等事实要素存在逻辑不对应的不予认定,存在假证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
五、工作要求
所有债务认定工作,需认真填报《淅川县化解“普九”债务相关债权项目复核对账单》,要做到底稿清楚,备份齐全,证据、证言、各级责任人签章齐全,记录详细,公示到位,体现“普九”债务认定工作民主、公开、公正的程序。对弄虚作假、蓄意套取国家资金的,除按照县纪委《淅川县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案件移交,决不姑息。
二○○八年六月三日
|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5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