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工作的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意见》(中发[2010]l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等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对象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县范围内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村全部和城镇部分农户以及所有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实地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县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三、时间要求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登记区域和工作范围。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宗地是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和空间。宗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二)各农民集体之间、各宅基地使用人之间、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属界线,由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农民集体法定代表人、宅基地户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实地指界确认,并对结果签字盖章。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办理土地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
(三)土地调查人员对争议宗地划定的界线,不作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只作为工作界线,便于成果的汇总统计。
五、其他
(一)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站在依法明晰权利、依法保护权利的高度,认真、主动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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