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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淅川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16:2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执法公示责任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各事项承办机构是相应执法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在局官网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2.事前公开

1)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等,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编制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事中公开

1)严格执行在编(含参公编、事业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取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或其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执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当面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执法事实、依据、理由、权利义务的,应当按要求采取书面、口头或公示等形式告知。

4.事后公开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决定文书于局官网公布。

2)其他类型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决定文书于局官网公布。

3)上述执法决定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经保密审查认为不宜公开的,可以做区分处理后公布,或不予公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的内容依法公开,不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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