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指导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创建文明机关、服务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参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本局所有机关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均须遵守本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思想政治行为规范
第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得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第四条 热爱祖国,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五条 依法行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局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三章 思想道德行为规范
第六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同事间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工作中加强协调和沟通,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自觉维护机关内部的安定团结,不说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事。
第九条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有成绩不骄傲,有问题不推诿。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批评。
第十条 尊重领导,关心和爱护同事。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互谅互让。
第十一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和睦家庭,团结邻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
第十二条 反对迷信,不信宗教,不酗酒,不赌博,不观看、传播色情影视作品或物品。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做文明市民,不参与与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不徇私情。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违法插手工程招标活动,不得在建筑企业及相关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严禁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第十七条 严禁参加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邀请的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九条 严禁大吃大喝、公款私请行为。
第二十条 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禁止铺张浪费,不浪费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
第五章 业务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严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模范。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掌握现代办公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业务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办结时限规定的,必须按时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
第二十四条 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
第二十五条 持原则,不越权,不渎职。重要工作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如实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程序办事,职权范围以内的事认真办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请示汇报后办理。该请示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一般不越级请示;该处理的问题要逐级处理,一般不越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应分清主次、轻重缓急,能马上办的事情要马上办,当天能完成的不推到第二天。凡属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按照批办时间要求,抓紧办理,按时完成。
第六章 服务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推行微笑服务,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语言文明,态度谦恭。凡在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要说明情况,主动引见,并帮助联系落实。
第二十九条 认真倾听服务对象意见,不得对所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不得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坚决禁止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凡到我局办理公务或来访者,第一个被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不推诿、不敷衍,做到自己职责内的事项及时办理,职责外的事项耐心解释和引导。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办理。服务对象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三十二条 股室人员外出办事需留有专人接待来访,科室所有人员外出时必须在门上张贴留言,载明外出期限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三条 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接打电话要客气,询问和交待事情要清楚,对方不明白要耐心解释。对上级通知和下级的重要情况报告,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七章 执行劳动纪律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病)原则上必须提前写请假条。
第三十五条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外出需备案或请假。
第三十六条 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闲谈,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电脑及网络从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 仪表举止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佩戴工作证(牌),证(牌)应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
第四十条 衣着整洁得体、仪表庄重,执行公务时不得衣冠不整,上班时间不得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
第四十一条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举止大方,态度和蔼,谦逊热情。
第四十二条 提倡使用普通话,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不得语言粗俗、讲脏话。
第四十三条 上班时间须思想集中、精神饱满,不得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
第四十四条 保持办公场所清洁干净,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十五条 遵守卫生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乱扔乱倒杂物,不随地吐痰,地面无杂物。
第四十六条 提倡会议室、办公室等办公区域禁烟。
第四十七条 公车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自觉维护公务人员形象。
第九章 会议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 按时参加会议,应提前5-10分钟到会。设立会议迟到席,参会迟到者自觉在迟到席就坐。
第四十九条 会议实行点名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履行请假制度。
第五十条 遵守会议秩序,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中不得窃窃私语,不打瞌睡,不随意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不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二条 会前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
第五十三条 认真听会,注意做好记录。
第十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不得制作、发布和传播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不得在网络上公布涉密信息或未经单位授权的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条 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五十七条 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第五十八条 不得编造、盲从和传播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等,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
第五十九条 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有网络恶意攻击等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行为规范的,视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轮岗待岗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由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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