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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西簧乡 发布时间:2023-11-07 13:1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 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淅川县民生实事,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络,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带领全乡困难职工居民实现共同富裕,拟定了《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8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反馈乡党政办收办。

电子邮箱:xcxhdzb@126.com

    联系电话:0377-69495203

 

: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淅川县民生实事,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作,带领全乡困难职工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施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困难城镇职工居民统一排查认定、统筹政策资源、分类精准施救、动态监测管控和常态化帮扶救助解困机制,实现常态化精准救助,构筑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两有四保障”(即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有稳定的住所,保教育、医疗、就业、养老)解困脱困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党委、政府主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全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

――整合统筹,统一施救。统筹整合民政、住建、医保、教育、人社等部门救助保障政策;相关行业部门整合本部门救助保障措施,综合考虑“两有四保障”,统筹纳入,同步落实。

――分类施助,应助尽助。按照“应纳尽纳、应助尽助、进入有规、退出有理”的原则,精准分类施策,及时动态调整。对致困因素单一的,实施针对性措施;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

    三、帮扶救助对象、范围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具有淅川县城镇户籍的困难职工居民均可申请。保障帮扶对象主要涵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失地无业无产人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突发困难人口等。主要解决城镇职工居民因收入过低、无法就业、失业待业、教育医疗刚性支出过大、残疾、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

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问题。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023 年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人均每月 630 元)的家庭或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1.5 倍的家庭)等入保条件的个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镇家庭或个人。

    城镇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城镇困难职工: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失地无业无产城镇居民:指失地农民转为城镇人口后,因无法就业或缺少持续收益的产业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城镇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指家庭中至少有一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城镇困难家庭。

    城镇突发困难人口:指因突发重大疾病、灾害、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意外事件等造成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人口。申请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 1.5 倍(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 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我县同期 3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

     四、救助帮扶程序和办法

   (一)筛选认定救助对象

   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对申请家庭或个人进行全面筛选认定。辖区筛选认定。村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筛选认定。村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乡进行复核。乡复核后出具意见,拟订初步救助方案,并将复核意见、救助方案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县解困办。

   (二)确定救助事项和分类救助措施

    按照救助对象致困原因和需救助方向,由县解困办统一确定救助事项,分类制定帮扶措施,并及时通报至相关行业部门。

   (三)动态管理

    1.主动发现。村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中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生活困难的,要主动上门告知政策;单位(企业)发现需救助困难职工要及时上报单位(企业)所属的部门、行业;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发现的疑似对象户,由县解困办的信息比对部门反馈给乡镇进行核实。

    2.动态监测。对已经纳入帮扶范围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对已申请未纳入帮扶范围的困难群众,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可能合救助条件,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

    3.动态调整退出。经帮扶致困因素已经稳定消除、收入持续稳定且超过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两有四保障”持续稳固半年以上,可按程序予以退出。退出后,将继续依规享受相关行业部门救助政策。

    五、解困脱困工作措施

    对纳入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救助帮扶对象的,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几项帮扶救助。

   (一)基本生活帮扶措施(有固定的满足生活需求的经济来源)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有基本的生活来源,重点整合利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予以顶格施救。

    1.民政救助:(1)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低保金。(2)对符合城镇特困供养标准的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补贴,并根据帮扶对象身体条件和个人意愿,实施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3)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按规定实施抚养、托养等养育工作,并发放基本生活费。(4)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残疾人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范围,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5)受艾滋病影响人员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6)对发生急难性、突发性事件和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或个人依规进行临时救助。

    2.工会救助:符合工会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纳入工会救助帮扶系统。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3.残联救助:(1)为符合程序标准、自愿申请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残疾人,办理相应等级的残疾人证。(2)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4.人社救助:依规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5.退役军人事务救助: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后发放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

    6.应急管理自然灾害救助:(1)根据启动的自然灾害预警响应,遭受灾害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应纳入应急救助和保障范围。(2)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遭受灾害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应纳入生活困难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7.电力补助:对纳入城镇低保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每月可免费用电 10 千瓦时。

   通过以上救助帮扶措施,使城镇各类困难职工居民人均月收入达到城市低保标准(2023 年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人均每月 630 元)以上,使其在无其他家庭收入的情况下,有保证其正常生活的经济来源。

   (二)住房帮扶措施(有稳定的住所)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有稳定的适宜居住的住所,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点保障。

     1.住建、房管救助:(1)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且符合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的,可先行安置。(2)若保障房无房源,可申请临时租房,经房管部门根据我县租房水平,按补贴标准给予每人每月定额房租补贴。(3)为受灾对象户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因灾倒损房屋需恢复重建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予以重点帮扶。

   2.残联救助:为有需求的城镇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落实无障碍改造。

   通过以上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买得起房、租得起房,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

   (三)教育保障措施(就学保障)

    为保障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受教育的权益,不因家庭困难失学辍学,统筹整合各种助学政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1、教育救助:(1)学前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在园儿童,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 400元的标准申请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2)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可向就读学校申请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1250 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 500 元、初中 625 元。(3)普通高中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在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 元,并免除城镇困难职工居 民家庭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学费、住宿费。(4)中等职业教育。对我县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免除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对于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我县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申请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可通过勤奋学习,争取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5)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并组织实施。(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我县考入高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大学生,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按学费、住宿费实际金额总和确定,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贷 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贷 16000 元。

    2.民政救助:(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为年满18 周岁后的孤儿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提供每人每年 1 万元助学保障。(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将满 18 周岁后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保障范围,资助标准根据当前筹措资金情况制定。(3)“情系学子-福彩圆梦”项目。将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拨付情况制定。

    3.工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金秋助学”项目保障范围,每生给予 3000—5000 元一次性救助。助学资金主要用于困难职家庭大学新生入学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困难职工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大学新生的,可分别给予救助。

    4.妇联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春蕾计划”助学项目,资助对象由筹款组织申报。资助标准根据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明确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为社会捐赠,当年资助对象人数按照当年筹措资金数额确定。

   5.残联救助:为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中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2000元。

    6.慈善组织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金秋助学”公益助学活动,根据当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制定资助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子女就学有保障,不因教育支出过大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解决其因就学返贫致贫问题。

     (四)医疗保障措施(就医保障)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就医有保障,统筹利用以下措施进综合施救。

   1.医保救助:城镇困难职工(关闭破产企业失业下岗职工、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同),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城镇困难职工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乡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名单提供给县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由上述部门按照国家医保信息系统规 定的身份类别(特困人员、低保人口、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脱贫人口)进行识别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身份类别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后,由城镇困难职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内,享受现行参保资助政策,集中缴费期外,不享受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进行缴费参保;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的“三重保障”医保待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2.卫健救助:(1)实施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签约一人、履约一人,每季度上门或其他形式随访一次;免费为 65 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2)为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

    3.民政救助:(1)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员、重症慢性病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孤寡老人“六种情形”人员可以入住相应重度残疾人照料康复中心、市精神康复中心等,进行集中托养、康复。(2)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纳入“政康保”“政福保”保障范围。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可享受政康保、政福保工程相应救助政策。(3)“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 0—18 周岁儿童福利机构院内和社会散居孤残儿童进行医疗康复救治。

    4.残联救助:为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并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的 0—14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使我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保障,重大疾病有救助,意外伤害有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享受,专项救助康复有措施,困难职工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五)就业渠道保障措施(就业渠道保障)

   为失业或未就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提供就业渠道,提高其自身解困脱困能力,统筹利用以下措施予以综合施救。

   1.人社救助:(1)人社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有就业意愿的失业或未就业劳动力就业。(2)为有劳动能力、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居民(符合五类人群)开展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3)鼓励引导兴办企业,扩大就业市场。可由县人社局优先按规定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 2000 元/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 5000 元。(4)鼓励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者企业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执行。(5)鼓励人力资源机构为帮扶对象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 3 个月 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2.就业救助:引导和鼓励当地企业优先安排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家庭闲置劳动力就业,企业每安排一人长期稳定就业的(需签订并实施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鼓励引导创办企业,扩大就业市场,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城镇困难职工居民提升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渠道,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从根源上解困脱困。

   (六)养老保障措施(养老保障)

    为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老有所养,综合利用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1.民政救助:(1)兴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中的老年人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困难老年人可申请入住乡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享受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等全日托养服务。(2)可在本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膳食供应、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3)居家养老的城镇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六助”(助餐、助浴、助洁、助 行、助医、助急)上门服务。(4)为年龄在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2.人社、税务救助:(1)做好参保城镇困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计划推送工作,并配合税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征收清欠。(2)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已脱困人口仍参照脱贫攻坚巩固期间执行每人每年100 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通过以上措施,使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基本养老全部得到保障,保障性养老政策落实到位,优化养老服务享受到位,解决城镇困难职工居民养老之忧。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推进解困脱困工作。

   (二)强化统筹整合。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整合民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救助保障政策,由乡直相关部门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在全乡范围实行。乡解困办根据市级制定分类施助的具体政策,结合帮扶对象实际需求,综合确定保障方案,分类施策,精准救助。

    (三)做好支持保障。各单位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的支持,加大我乡社会保障力度。乡财政所要将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优先足额保障救助帮扶资金,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政策兑付到位、人员救助到位、“两有四保障”保障到位。

附件:1.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1

西簧乡城镇困难职工居民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侯 西簧乡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梁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长:张才漫 乡人大主席

            孙青竹 组织委员

            寇晓飞 党委委员 副乡长

            赵启晨 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副乡长

             副乡长

    员:李红波 财政所所长

             振兴办主任

          李照生 人社所所长

          李静伟 退役军人事务站站长

          徐国锋 村镇发展中心主任

          侯松涛 应急办主任

          李清波 民政所所长

          陈国庆 中心校校长

          贾德坤 卫生院院长

          曾艳辉 供电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所,寇晓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清波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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