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淅川韦集医院暂缓校验的决定
淅川韦集医院:
你单位于8月12日向我委提交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经审查,发现你单位医师和护士数量不足,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委决定给予你单位五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自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公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淅川县卫健委政策法规股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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