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金中元)
当事人金中元(男,身份证号码:412***********009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情况下给患者开处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于2025年8月15日向当事人作出淅卫医罚【202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未能向当事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淅川县卫生监督所领取淅卫医罚【202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终审:王诗文(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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