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金中元)
当事人金中元(男,身份证号码:412***********009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情况下给患者开处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向当事人作出淅卫医罚告【2025】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未能向当事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淅川县卫生监督所领取淅卫医罚告【2025】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淅卫医罚告﹝2025﹞004号
金中元(性别:男;身份证号:412***********0094;民族:汉;住址: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1号;联系电话:135****5238)
金中元于2025年5月在淅川县灌河路二十二药店旁边一房屋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情况下给患者开处方,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标准,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伍万元整,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工作日)内到淅川县卫生监督所陈述申辩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185****5253
联 系 人:梁雷健、张国宏
联系地址:南阳市淅川县东环路
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