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来源:文广新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15:3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职权类别 办理环节及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1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拓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 设立文物商店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5 文物复制、拓印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6 文物修复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7 可移动文物认定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8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9 文物出国(境)展览初审 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物办发 [2005]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出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一) 核报文物出境展览计划;(二) 核报文物出境展览项目;(三) 协调文物出境展览的组织工作;
(四) 核报禁止和限制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五) 核报展览协议书及展览结项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0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1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2 非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3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4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5 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6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第一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7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6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宾馆饭店)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29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宾馆饭店以外机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0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1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2 导游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3 导游证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4 导游证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5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6 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7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含未成年演员)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8 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含未成年演员)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39 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0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1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非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2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3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含未成年演员)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4 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5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6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非演出场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7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8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49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0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1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2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3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投资人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4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5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6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类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7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8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59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0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1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换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2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3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4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5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6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7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8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投资人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69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0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1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类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2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3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4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5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6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7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换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8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79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0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1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2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3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4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5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6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7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8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89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经营范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0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1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2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3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4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5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换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6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自有场所筹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7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租赁场所筹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8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最终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99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0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1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网络地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2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机器台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3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改建、扩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4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注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5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换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6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补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7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 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8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 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9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注销 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0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补证 文化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5 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6 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7 个体演员备案注销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8 个体演员备案补证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19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0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1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注销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2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补证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3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4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5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6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7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8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 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29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 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0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1 文化志愿者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第十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公共服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2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3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4 3A级以下(含3A级)旅行社评定 原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河南地方标准DB41》
《旅行社星级评定与管理》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5 4A级以上(含4A级)旅行社初审 原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河南地方标准DB41》
《旅行社星级评定与管理》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6 3A级以下(含3A级)旅游景区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资源函[2020]27号)《河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豫文旅资源〔2021〕8 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7 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初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资源函[2020]27号)《河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豫文旅资源〔2021〕8 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8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原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34号)、《河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39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初审 原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34号)、《河南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0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乡村旅游单位的星级评定  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和管理规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1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乡村旅游单位星级初审  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和管理规范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2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初审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5年32号)、《绿色旅游饭店评定细则》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3 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代替lb/t007-2006)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5年32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4 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复核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代替lb/t007-2006)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5年32号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5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旅行社条例》 行政确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146 旅行社分社备案 《旅行社条例》 行政许可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相关手续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