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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文广旅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 |
审批事项(主项) |
审批事项(子项) |
中介事项 |
行业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间 |
规范要求 |
1 |
县科工信局 |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
南阳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县科工信局 |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豫科〔2013〕146号);《南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宛科〔2016〕60号)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审核推荐 |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审核推荐 |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县科工信局 |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豫科〔2013〕146号); |
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
财务审计报告 |
县科工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4 |
县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1.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2.批次用地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3.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6.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县林业局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2.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4.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5.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县林业局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依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备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8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中明确:取消“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这个限制条件。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 |
县林业局 |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6)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县林业局 |
提供符合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
参照《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第27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 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 审批(核)事项服务指南。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1.在草原上修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2.临时占用草原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的工程设施审批 |
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县林业局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林建协〔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
现场勘验需群众或企业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近两年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 |
县市场监管局 |
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疫病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 |
《南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宛牧畜〔2018〕12 号)附件2.南阳市二级种猪场验收标准中必备条件2.防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能提供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疫病病原检测阴性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变更) |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
县住建局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 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1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
县住建局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 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 |
12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 信的机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13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城市单建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同步建设审查 |
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 信的机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14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 |
县住建局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15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人防工程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及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县住建局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16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 |
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县住建局 |
具有质量鉴定资质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十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17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 |
测绘报告 |
县自然资源局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8号第十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根据《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宛工 改办[2020]10号):在建设项目 涉及自然资源、房产、城管、人 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中介 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即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自然资源、房产、城管 、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 各项测绘服务 |
18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办)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人变更)、(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本)、(名称变更)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县财政局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财务审计报告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3.财务审计报告 |
20 |
《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试行)》(豫人社办〔2018〕79号)第一部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3.4 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4.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
2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县财政局 |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号)文件的规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2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举办者变更)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2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个人审计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2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订)》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26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县住建局 |
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十一条反担保方式可采取的形式中第3项“可抵押的土地、房产”。参照银行规定,按照房产评估金额的60%进行抵押。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十一条反担保方式可采取的形式中第3项“可抵押的土地、房产”。参照银行规定,按照房产评估金额的60%进行抵押。 |
28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初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初审) |
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县气象局 |
依法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GB/T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29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初审) |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
县生态环境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要求。 |
30 |
县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辐射类)、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书)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首次申请、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审核、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报告表)重新报批、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县生态环境局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第十九条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
31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县生态环境局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十条 |
依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32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县财政局 |
有验资资质的验资机构 |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提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完成 |
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
33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计文件编制 |
水利部门 |
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
的机构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正)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 |
县文广旅局 |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编制 |
县文广旅局 |
具备文物勘探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 |
国家定额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勘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
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三条。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修缮勘察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
4 |
1.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
2.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设立文物商店初审 |
验资报告 |
县文广旅局 |
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 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5 |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1.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2.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文物保护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文物保护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6 |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7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
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8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借用文物备案报告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借用文物备案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9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具备消防、安防、防雷资质的机构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0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初审 |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机构 |
四、《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
第十五条 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前,应出具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1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初审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方案 |
具备文物复制资质的机构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
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复制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2 |
馆藏二、三级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拓印初审 |
拓印方案 |
具备文物拓印资质的机构 |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
第九条:“文物复制、拓印报批材料应当包括文物的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名称,文物名称、等级、时代、质地,文物来源或所处地点,文物照片,复制品、拓片用途及数量,复制、拓印方案,文物复制、拓印单位资质等级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拓印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拓印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4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
文物复制、拓印资质初审 |
复制、拓印文物所需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 |
县文广旅局 |
具备文物复制、拓印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复制、拓印文物所需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5 |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初审 |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具备藏品取样分析资质的机构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 1986年6月19日)
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16 |
文物出国(境)展览核报 |
文物出国(境)展览初审 |
展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办发〔2005〕13号) 第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项目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和境外合作方的邀请信。(二)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案,内容包括:1.举办展览的机构、所在地及国别;2.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5.展览派出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6.展览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7.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三)展品目录、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和展品估价。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申报表应按国家文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并附汇总登记表。 上述书面申请应另附电子文本一份。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展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7 |
展场考察报告 |
18 |
标准设施报告 |
19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一)评估报告或者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意见;
(三)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如属调拨、交换,应附相关意向书;
(四)退出的馆藏文物的档案复印件;
(五)公示情况。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 |
2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宾馆饭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宾馆饭店以外机构) |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21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 |
22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初审) |
区域性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报告 |
县文广旅局 |
无资质要求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人使用。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仍需申请人提供区域性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报告,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34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县卫健委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县卫健委 |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设备性能和防护检测报告 |
县卫健委 |
甲级、乙级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7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38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甲级、乙级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3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 |
县市场监管局 |
CMA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0 |
饮用水供水单位水合格监测报告 |
41 |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县财政局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1号)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2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43 |
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初审) |
验资报告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0号) |
44 |
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45 |
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46 |
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47 |
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
验资报告 |
48 |
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49 |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初审) |
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7〕296号) |
50 |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51 |
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初审) |
清算审计报告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 |
52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县财政局 |
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2号)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3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54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初审) |
验资报告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3号) |
55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初审) |
验资报告 |
56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57 |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
验资报告 |
58 |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59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初审)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60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初核) |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61 |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初审) |
清算审计报告 |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 |
62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县自然资源局 |
丙级以上(含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 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工改办〔2019 〕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4.0.9强制性条文)。 |
参照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参照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
7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时间)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3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
县自然资源局 |
符合方案编制相关资质要求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含土地评估) |
县自然资源局 |
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其他准入条件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评估项目收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
(此项政府出资)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5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验线测绘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试行)》(宛工改办【2020】10号) |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
小型项目1天、中大型项目2-3天 |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 |
66 |
建设工程验线 |
建设工程验线 |
放线报告 |
县自然资源局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5条 |
国测财字【2002】3号、财建【2009】17号 |
小型项目三天、中型项目12天、大型项目双方协商约定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 |
67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省、市气象局 |
有关技术评价机构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
气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均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对防雷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
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使其符合国
家规范要求。 |
68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 |
省、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甲级)的单位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
气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均不收费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9 |
县民政局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县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0 |
慈善组织认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财务审计报告 |
县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1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审计报告 |
7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县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7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7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7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县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7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78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79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80 |
县交通运输局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1.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许可
2.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道设施许可
3.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1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1.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
2.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2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1.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2.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3.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4.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5.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3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在普通公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在普通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4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内Ⅲ类) |
加固、改造方案 |
县公路管理机构 |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 |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5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编制 |
县交通局 |
工程设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6]第6号令第
九条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86 |
县发改委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参照《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9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7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参照《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9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8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参照《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9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9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参照《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9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0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水利工程项目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县发改委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参照《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宛发改投资〔2022〕159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1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 |
县发改委 |
无资质要求 |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和《南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宛发改高技〔2017〕257号) |
按市场调节价;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标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2 |
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县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3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94 |
律师事务所注销初审 |
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95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96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97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98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审计部门出具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99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0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国资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1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2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3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4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个人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5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6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普通合伙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7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8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10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1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四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1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初审 |
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112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113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初审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
114 |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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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5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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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6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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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1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19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2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2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2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25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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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6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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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7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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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8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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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9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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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0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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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1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32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133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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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4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局 |
依法取得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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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地籍图284.26元平方米,1:1000的地籍图255.34元平方米。地籍权属测绘实际按收费标准的55%收取。(财综200194号)(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登录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行委托测绘机构,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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