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文广旅局2021年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文广新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6:3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实施依据

1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相关材料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是指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

(一)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法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作出取消经营资格、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七)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

2

查封、扣押决定及调查取证相关材料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查封、扣押决定及调查取证相关材料等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4

 

查封、扣押决定及调查取证相关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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