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禁渔时间的通告
2024年8月以来,丹江口水库持续低水位运行,导致渔业资源恢复缓慢、水生生态系统脆弱,水质安全面临潜在威胁。为强化水域生态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结合上级环保部门和专家指导意见及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2025年禁渔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和时间
(一)禁渔区域
1.常年禁渔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常年禁钓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一般禁渔区: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水域及其他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2025年3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
二、禁渔事项
1.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2.严禁使用抬网、迷魂阵、最小网目尺寸等禁用违法违规渔具捕捞作业。
3.严禁外来水生生物进入丹江口库区水域。
4.严禁在禁渔区及禁渔期捕捞作业及收购、销售捕捞的渔获物。
三、违法处罚
(一)对违规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进行捕捞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在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或收购、贩卖违法所得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对在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组织他人进行垂钓的,对组织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钓具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钓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进行垂钓的,暂扣渔具和浮动设施。
(五)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围网捕捞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在丹江口库区从事拦网、网箱等非法养殖行为,违者,****并没收违法设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工作规定,共同维护禁渔秩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禁渔工作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
淅川县库区水质保护事务中心 0377-69216119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 0377-69229689
淅川县水产服务中心 0377-69525430
淅川县公安局 185******855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2月24日发布的《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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