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淅川县寺湾镇>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元宵节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1 17:25:5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最新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2月12日起,全省天气静稳,扩散条件较差,南阳市可能出现3天以上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市自2025年2月11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Ⅱ级响应)。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宛政通〔2024〕3号)规定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我县正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会加重空气污染程度,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且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火灾,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请广大市民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为美丽淅川建设贡献力量。


     淅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1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终审:李均(寺湾镇)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