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及消费者: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号),2025年9月1日起,新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新标准要求,规避经营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特提醒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要求
2025年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正式实施。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技术规范》但符合2018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12月1日起,禁止销售(GB 17761—2018)版的电动自行车。
2025年11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新标准主要变化
(1)整车质量: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由55kg提升到63kg。(注意:使用其他类型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仍应≤55kg)
(2)脚踏骑行功能:对于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装置可自由设置。不再强制要求必须设置。(注意: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要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3)塑料占比: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要不超过整车质量的5.5%。
(4)尺寸限制: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由≤45cm更改为≤40cm。
(5)后视镜:由不允许加装改为鼓励加装后视镜。
(6)整车编码:应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7)制动性能: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
(8)电动自行车性能: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9)防篡改要求: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码 一充一码”。
(10)北斗定位: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三、经营及消费提示
(一)12月1日起,禁止销售旧标准车辆,广大经营者要合理采购,以免积压库存,造成损失。
(二)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蓄电池、电机等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3C 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
(四)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五)严禁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3.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六)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完整登记购进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七)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消费者自12月1日选购电动自行车,要注意符合2024版新国标。购买或发现不符合新国标或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可以通过12315热线电话或信息化平台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及时、依法处理举报,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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