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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导示范行政执法,提振市场信心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09:53:3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小广告——“凡进店转发广告内容至微信好友,可免费领取88元的双沟白酒一瓶”引起了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注意,这是淅川县刘老送百货店为宣传自家生意所做的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淅川县刘老送百货店在宣传中提到的“免费领取88元的双沟白酒一瓶”中的双沟白酒虽外观与双沟白酒类似,但并非是双沟白酒,对此行为,执法人员有话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该店行为已构成违法。




但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淅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制定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中第八条就标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店均符合上述条件,执法人员翻出法律条文进行劝导示范,淅川县刘老送百货店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也并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对商品进行扣押。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的制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依法监管规范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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