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分析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抓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淅川县市场监管局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监督职能向相关单位发送《整改建议函》,同时筛选各地部分典型案例供各政策制定机关学习,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处、见实效。
案例:我县某局在新建工程(路灯工程)招标时,对投标人提出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办理CA,将投标人选择注册方式限定在特定区域,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基本案情:我县某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办理CA,该文件中,三、获取采购文件3.方式:3.1投标人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会员并办理CA,即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针对此项内容,我局对其发送招标采购公告整改建议函,其在回复函中提到注册会员并办理CA是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
定性分析:该条款为投标人指定会员注册并办理CA,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并在复函中提到注册会员并办理CA是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前提条件,构成对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限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八条第(四)款: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六条第(六)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经督促,该局已落实整改。
温馨提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一章 第二条
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淅川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69236315、12315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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