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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08:5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

   

 

肖欢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9号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您的建议我们虚心接受。现就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与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营业执照时,审查报批项目时是否存在环保方面违规情形,是否符合《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上述建议,我局组织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政策。

(一)根据商事登记便利化要求,环保、消防等非国务院保留的前置许可,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不予审查,由环保、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企业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即企业在登记时提交申报承诺书,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事项,以及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承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属居民住宅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经营。同时,企业要严格遵守承诺,做到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二、关于“餐饮单位审批前联合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污水、餐厨垃圾、净烟设备、噪音、消防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方可进行审批”的建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全县餐饮单位进行许可审批和备案登记。净烟设备和污水排放设施、餐厨垃圾处置、噪音控制、消防审核等项目不是许可审批和备案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与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就上述项目进行联合前置审批检查缺少法律依据支撑,也不符合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的简政放权改革思想。

三、关于“KTV等娱乐场所人驻小区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时重点做好两项审查。”的建议

①利用专业设备检测噪音分贝;

②对凡不符合相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不能存在边营业边整改的情况。

针对“噪音检测”、“防火设计”的建议,现分别答复如下:

(一)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噪声污染管理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

(二)消防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建设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故消防设计审核属公安消防机构职能。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会就您反映的问题加强关注,并尝试就以上问题和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加强沟通。我局也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水平,切实抓好市场监管工作,努力提高针对餐饮单位的监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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