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2018年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二)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3-22 17: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二)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

处罚决定书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淅川县医药公司佰信大药房涉嫌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2018〕01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佰信大药房

刘全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放认证证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2

淅川县寺湾镇便民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2018〕07号

淅川县寺湾镇便民药店

戚志勇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警告、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3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二十八零售店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2018〕08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二十八零售店

刘全章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物品、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4日

4

淅川县川海医药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9号

淅川县川海医药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孙君青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物品、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4日

5

淅川县医药公司上集第二零售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上集第二零售店

刘全章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警告、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5日

6

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使用劣药

(淅)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梁训太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没收物品、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5日

7

淅川县医药公司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平康大药房

刘岩石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警告、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8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三十三售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13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三十三售店

刘全章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警告、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6日

9

淅川县爱心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14号

淅川县爱心大药房

刘全章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物品、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10

淅川县晶润眼镜商行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淅)食药监械罚〔2018〕02号

淅川县晶润眼镜商行

迟翔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