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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8-10-16 15:35:3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
名称
处罚决定书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淅川县厚坡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2号  淅川县厚坡镇卫生院 袁翔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2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三十零售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3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三十零售店 刘晓丽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3 淅川县程营社区卫生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4号  淅川县程营社区卫生所 王保德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4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十六零售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当罚[2018]01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十六零售店 刘晓丽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5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十六零售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5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第十六零售店 刘晓丽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6  淅川县医药公司香花镇第一零售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淅)食药监药罚[2018]06号  淅川县医药公司香花镇第一零售店 刘晓丽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淅川县香花镇卫生院未按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淅)食药监械罚[2018]01号 淅川县香花镇卫生院 丁新鹏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罚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上述信息公开时间: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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