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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农业局强化农药管理

来源: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4-06-30 11:27: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强化农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淅川县农业局印发农药管理宣传材料1500份,并于全县86个经营门店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七条规定:一、严格遵守《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文明守法。二、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三证”等合法证件。承诺决不购进“三无(无产地、无厂名、无名称)”农资及其它来路不明、标识不全、质量无保证的农资产品。三、必须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或电子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承诺以“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为目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资商品准入备案登记制度,重要农资商品备案率达100%。 四、按照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要求,主动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准确、完整,不做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提供有关使用说明、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承诺销售的农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药,坚决杜绝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销售和购进,店内商品摆放有序、标示清楚。五、发现所售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或国家要求停止使用的农资时,要立即撤柜,对售出的商品要及时召回,对造成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六、必须主动向农业执法部门报告农资经销商品的贮放场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备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七、自觉配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等依法开展的农药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和消费投诉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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