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盐业经营秩序,现就盐业管理新规通告如下:
1、国家实行区域开放的食盐专营政策,允许外地食盐进入我县销售,但批发主体必须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否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盐专营办法》严肃查处。
2、食盐零销主体可以不受区域和品牌限制,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及联系方式,确保所售食盐来源可查,否则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委托其它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转批和代批业务,否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盐专营办法》严肃查处。
5、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淅川县科技工信局:0377-6922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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