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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不要让“村规民约”成为墙上的摆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23 09:53: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不要让“村规民约”成为墙上的摆设

一、从“上墙”到“上心”:一道待解的乡村治理方程式

在不少村庄,走进党群服务中心,抬头便能看到镶着金边、字体庄重的《村规民约》;可低头问村民,十有八九说不出其中三条以上内容。法谚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同理,村规民约的生命在于践行。把条文锁进玻璃框、挂到墙面上,再隆重的仪式也只是一次“拍照打卡”,而非乡村善治的终点。  

二、“软法”不软:村规民约的三重价值  

1. 国家法律的毛细血管。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对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婚丧嫁娶等只作框架性规定,需要村规民约因地制宜加以细化。  

2. 基层治理的协商平台。红白理事会的酒席上限、家禽散养的赔偿标准、撂荒地复耕的激励办法……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把矛盾化解在“脚底下”,比任何事后调解都省钱省力。  

3. 移风易俗的文化酵母。浙江松阳“祠堂改书院”、山东荣成“厚养薄葬”、贵州榕江“村BA”赛风赛纪,无不借助村规民约把“软约束”变成“新民俗”。  

三、四类“墙上尴尬”折射真问题

——“僵尸条文”:十年不修订,早已与现实脱节。

——“口袋协议”:干部会上念一念,村民压根不知道。

——“稻草人条款”:对乱占耕地、高价彩礼只写“禁止”,却无配套奖惩。

——“越界规定”:有的把“罚款”“拘留”写进村规,与上位法冲突,一旦诉讼即成废纸。  

四、让纸面规则长出牙齿:四把钥匙  

1. 法定程序“回炉”: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须“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双过半通过,并向乡镇政府备案。程序瑕疵是司法审查撤销的第一理由。  

2. 负面清单“瘦身”:县乡司法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明显违法条款“亮红灯”。江苏溧阳推行“村规民约合法性体检”,一年清理“土罚款”条款137条。  

3. 积分制“赋能”:湖南津市将垃圾分类、邻里互助折算成积分,可在“道德超市”兑换油盐酱醋;积分低于60分的农户,取消文明户、光伏分红资格。奖罚分明,群众服气。  

4. 数字化“留痕”:浙江“浙政订·村规通”把每一条公约上链存证,村民手机扫码即可查询、投票、报事;执行结果实时公示,干部想“选择性执法”也难。

五、干部“关键少数”要带头啃骨头

村规民约不是“干部写、群众看”的独角戏。福建屏南龙潭村把“两委”成员、乡贤、返乡大学生、妇女代表拉进“起草小组”,先后开了7场“廊桥夜话”,最终把“禁止乱倒建筑垃圾”改成“谁产生谁付费,清运公司公开竞价”,争议归零。事实证明:只要干部肯把“自己的权”放进笼子里,群众就愿意把“自己的事”扛在肩上。  

六、结语:让乡村的“小宪法”长出行走的能力

《礼记》曰:“君子之约,可质于天地。”村规民约是村民与土地、与历史、与未来的一个“约定”。当这份约定不再是墙上静默的条文,而成为田间地头俯拾皆是的行动,乡村振兴才真正拥有了内生的、可持续的灵魂。  

今天,我们纪念《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三周年,最好的献礼不是再开一次会、再挂一块牌,而是让每一部村规民约都在阳光下运行、在泥土里扎根、在乡风里生长。如此,法治与自治才能同频共振,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篇章才写得更从容、更厚实、更动人。

终审:饶静静(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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