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淅川文明网>公民道德建设>详细内容

【移风易俗殡葬领域】殡葬领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②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5 10:18:59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一

周志仁从事殡葬服务重复收费案

2022年2月1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收到群众反映,称当事人在提供殡葬服务时,违规向事主收取殡仪车辆接运费。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起,擅自决定在提供殡仪车辆服务过程中,假借服务费的名义直接向事主收取100元/次的费用,当事人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向625名事主重复收取费用,共计62500元。

当事人重复收取遗体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109号)、《关于提高惠民殡葬政策待遇调整办理方式的通知》(海民〔2014〕68号)文件精神,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2500元,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淮安永怀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自立项目收取丧葬配套费案

2021年4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永怀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自立项目收取丧葬配套费问题。

经查,当事人在墓穴安置过程中,以1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81户丧葬配套费(选号安置费)143000元。其中:2019年收取22户配套费40500元;2020年收取41户配套费70500元;2021年收取18户配套费32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淮安市物价局、淮安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淮价费〔2017〕76号)文件精神,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143000元。

终审:饶静静(文明办)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