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殡葬领域】普及殡葬领域法律知识,让告别更安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自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于2012年11月9日进行了修订。
条例明确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包括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等,旨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等六个章节。
重要知识点:
1.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2.火葬区的划分: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3.火化后骨灰的存放: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4.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5.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如何处置: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6.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如何处置: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7.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置: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8.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如何处置: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二、殡葬领域纠纷争议解决途径
如遇殡葬纠纷,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协商调解:与服务机构协商,或向当地民政部门、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投诉举报:对违规收费、无证经营等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局举报。
3.司法途径:通过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4.法律援助: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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