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⑧村民自建房能“外卖”吗?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案例⑧——村民自建房能“外卖”吗?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狄庄新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分期支付了40万元房款。张某办理房产证时得知村民自建房不符合对外出售条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张某并非该村村民,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鉴于张某系对涉案房屋充分了解后自愿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购房款39.5万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提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依法保护农民安身之本。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