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⑦砍伐自家自留山的林木会构成犯罪吗?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案例⑦——砍伐自家自留山的林木会构成犯罪吗?
案例背景
最近几年,村里不少人靠种核桃发家致富。看到别家日子过得越来越好,村民毛某也打算在自家自留山上种核桃。于是,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毛某砍伐了自家在自留山上种植的大片杨树并种上了核桃树。经勘验,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31.5立方米。
案情分析
森林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资源,生态环境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材木、林地。
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民若想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必须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的采伐许可证。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第 56条第 3 款的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1)立木蓄积 20 立方米以上的;(2)幼树 1000 株以上的;(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1)(2)两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4)价值 5万元以上的。如果数量达到上述(1)至(4)项规定标准 5 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本案中,虽然毛某在其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其所有,但毛某若想砍伐该林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毛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自留山的林木(立木蓄积为 31.5 立方米,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破坏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导致林木资源严重受损,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提示】村民在采伐林木前,应当判断是否需要办理采伐手续,如果无法判断,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范围、树种、面积、方式等内容的材料,并严格按照许可内容采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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