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如何厘清“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的边界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我们应如何理性解读、准确界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的边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规”界定
自2013年8月起,为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中央纪委建立了月报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每月月底都会公布全国上一月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统计表。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以2018年为分水岭,全国查处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的数量经历了先增后减的过程。党的十九大后,全国各地加大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整治力度,违规问题的数量大幅下降。那么,何谓“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中,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明确表述,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由于该条例较为原则化、法规解释相对宏观,且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人情等存在差异,因此全国多地尚未细化制定相关规则。这也使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在纪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惑,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难点。那么,如何界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别
第一,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过程中,凡涉嫌权力寻租或变现性质的行为,均构成违纪。具体而言,从邀请对象来看,通知或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经济、政治利益关系的特定人员,涉嫌违纪;从占用公用资源来看,以组织名义或通过公务平台、工作群等渠道发布个人婚丧喜庆信息,占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操办,借用下属工作人员等公共人力进行操办,涉嫌违纪;从操办费用来看,用公款支付、报销或变相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在本单位、本系统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饭店、宾馆等经营场所获得非正常费用减免等,涉嫌违纪。
第二,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可从以下四点来看:一看是否侵犯正常公共秩序,比如,车辆较多造成周边交通堵塞,声音嘈杂打扰周边群众休息等;二看是否造成不良社会舆论,比如,引起较多投诉,引发网络较多负面评论等;三看是否引发不良后果,比如,过量饮酒引发人员事故,燃放烟花引起火灾事故等;四看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比如,虽小规模操办但设置低俗环节、大搞封建迷信、宴请时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以上情况无论是哪一种,均可认为造成不良影响。这不仅严重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甚至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是否“大操大办”。对于“大操大办”这一概念,人们普遍理解为宴请人数多、排场大、标准高,但具体的认定标准却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由于全国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亲友数量、消费观念也不同,因此,制定“一刀切”的强制性标准并不现实。判断某项宴请活动是否构成“大操大办”,应综合考虑宴请人数、宴请标准、礼仪规模等因素。如果这些因素明显超出了操办地群众的普遍认知或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造成群众不良观感,甚至引发社会舆论,那么该项宴请活动基本可以判定为“大操大办”。
有党员存在这样的疑问:当婚宴的一方为工薪家庭,而另一方为民营企业家庭时,应如何把握宴请的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党员干部的正常合理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家庭,适当提高宴请标准本无可厚非,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第8款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增写了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崇尚俭朴生活,以优良党风引领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
第四,是否“借机敛财”。如何区分借机敛财和正常的礼尚往来,笔者认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一般发生在亲属和无利益纠葛的朋友之间,金额不会太大,且彼此送和收的价值大致相当。在这种情形下,金额的大小并非判断“借机敛财”的决定性依据。从日常监督执纪的实践情况来看,婚丧喜庆事宜中的借机敛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具有明显的职务关联性,比如,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执行公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另一种情形是存在主观故意,比如,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多次宴请,或是巧立名目,以聚会、试菜等名义操办宴席,甚至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安排或默许亲属朋友代为操办。更有甚者,只收礼不设宴,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隐蔽方式收取礼金。
非中共党员的编外人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触碰相关红线,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呢?对于这一问题,在2020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研讨班上已有明确答复:“非中共党员的编外人员如果属于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
鼓励移风易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为了进一步有效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在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推进。
第一,鼓励分层、分类制定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省市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简明易懂、原则性强的禁止性规定;区县则需要在遵循上级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机关单位可结合上级要求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但不宜层层加码,不可随意突破、超越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鼓励设置事前报备、事后报告程序。在报备主体方面,以2023年印发的《四川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为例,该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人员,以及退休3年内的领导干部,均应纳入报备主体范围。在报备对象方面,根据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向所在党组织及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备,以便接受管理和监督。在报备时机方面,笔者认为,“红事”在事前10天内、“白事”在事后10天内报备,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范围。在报备内容方面,具体来说,比如,操办的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宴请对象、收送彩礼和聘礼,以及其他必要情况,均应在报备表中予以体现。此外,还可设置事后报告程序,给非因主观故意少报、漏报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
第三,鼓励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新时代家风教育内容。家风教育作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是家庭,而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方式则是观察家风正不正、家教严不严的重要窗口。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如何有效推动党员干部的家风建设,在实践层面上面临一定的挑战。笔者认为,可以先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为切入口,在事项报备前期,对党员干部及其家属进行家风提醒,引导他们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新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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