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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普法系列】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⑤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大额款项属于彩礼,而非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4 08:35:28 浏览次数: 【字体: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例⑤——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大额款项属于彩礼,而非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案例背景

李某与刘某(女)原籍为同一县城,201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30日,李某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三次共计50万元。2021年春节前至5月中旬,刘某在李某原籍房屋内居住。李某在外地有固定工作,不定期回去。后李某与刘某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李某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彩礼。刘某辩称该50万元银行转账是李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自愿赠与的款项,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案情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李某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29日分别向刘某转账100000元、300000元,30日转账100000元,该三笔银行转账款项与李某向刘某转账的其他零散资金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且二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说“你拿钱是答应和我结婚的”,刘某未予否认。因此,李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较之刘某主张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自愿赠与的款项,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因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亦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李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返还李某50万元。

裁判思路

本案李某在恋爱期间向刘某转账50万元,虽然转账时并未注明该笔款项为彩礼,但该50万元为短时间内大额转账,根据双方陈述及案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具有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判决女方返还50万元彩礼,彰显了打击和遏制高额彩礼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终审:饶静静(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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