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淅川文明网>公民道德建设>详细内容

【移风易俗普法系列】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②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1 08:22:57 浏览次数: 【字体: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例②——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案例背景

郝某与李某系夫妻。郝某在婚前向朋友孙某借款55万元,婚后郝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家庭日常开支,遂将55万元借款中的47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郝某在结婚几年后开始频繁借贷用于炒股,李某多次反对并劝诫郝某,均无作用。郝某不仅把赚到的钱跟朋友挥霍一空,更是欠下了巨额债务。最终,李某起诉离婚。郝某欠下的债务,李某需要偿还吗?

案情分析

本案中,郝某在婚前向朋友孙某借的55万元中有47万元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中的47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需要偿还。郝某在婚后因炒股欠债,李某多次反对,且其炒股收入均与朋友挥霍,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需要偿还。

裁判思路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配偶原则上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外,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终审:饶静静(文明办)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