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风易俗普法系列】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①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案例背景
高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因为没儿子,丈夫高某经常殴打李某。李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对高某的暴力行为选择了隐忍。2021年5月,高某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李某,导致李某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颜面区软组织肿胀。为了求得李某原谅,高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对李某动手。然而没多久,高某变本加厉再次殴打了李某。李某该怎么办?
案情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的焦点是李某遭遇家暴后,能够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涉嫌违法犯罪,绝非家务事。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要想着忍忍就能过去,应积极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本案中,高某因生活琐事经常殴打李某,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李某可以向其或高某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李某不愿再与高某共同生活,可与高某协议离婚;若高某不同意,李某可直接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议不成,李某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向法院主张对高某少分财产。此外,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李某还有权请求高某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思路
任何家庭都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及时向外界求助,同时要收集好验伤证明、悔过书、报警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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