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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普法系列】上集镇基层治理普法系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①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6 10:06:07 浏览次数: 【字体:

编者按: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举措,着力推进“五基四化”,即日起,上集镇开设“基层治理普法系列”专栏,分享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经验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本系列涵盖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民工权益保障、涉农经济合同纠纷、涉农诈骗犯罪、宅基地管理与权属纠纷、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村务管理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等9个方面,共90个案例,本期发布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例①——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案例背景

高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因为没儿子,丈夫高某经常殴打李某。李某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对高某的暴力行为选择了隐忍。2021年5月,高某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李某,导致李某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颜面区软组织肿胀。为了求得李某原谅,高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对李某动手。然而没多久,高某变本加厉再次殴打了李某。李某该怎么办?

案情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的焦点是李某遭遇家暴后,能够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涉嫌违法犯罪,绝非家务事。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要想着忍忍就能过去,应积极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本案中,高某因生活琐事经常殴打李某,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李某可以向其或高某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李某不愿再与高某共同生活,可与高某协议离婚;若高某不同意,李某可直接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是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协议不成,李某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向法院主张对高某少分财产。此外,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李某还有权请求高某支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思路

任何家庭都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及时向外界求助,同时要收集好验伤证明、悔过书、报警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终审:饶静静(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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